【徵才訊息-臺灣師範大學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誠徵體育室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心理師一名
- 2025年12月30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轉知以下 臺灣師範大學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 徵才資訊,歡迎參閱,如有任何相關疑問,請直接洽詢主辦單位,謝謝您。
職稱:體育室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心理師
聘期:最快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若無法符合本室工作需求,本室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因本中心為任務編組,將於115年10月檢討運作狀況,決定後續聘相關事宜。)
薪資: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敘薪(新進薪資為44,494~52,600元)。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三、具運動心理教練證者尤佳。
四、可配合工作內容及任務需求,於週休假日出勤,有汽機車駕照者佳。
三、具英語能力B1等級(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之資格。
四、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及實務經驗者,並能立即上班者尤佳。
五、具高度服務熱忱、團隊合作,並具溝通協調、分析判斷、業務執行之能力。
補充說明: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名額:1名(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工作內容:
一、運動員心理健康資料搜集與分析。
二、心理健康教育與推廣。
三、跨專業合作與危機支援。
四、運動員心理團體與個人輔導。
五、其他交辦事項及體育室活動支援。
工作地點:和平校區或公館防護與健康中心(公館為主)。
應徵者應檢齊下列資料:
一、個人學、經歷表。
二、學、經歷及證書等影本。
應徵方式:
一、檢具應徵履歷表,履歷須含正面照片、自傳及其他可佐證個人工作能力及相關經驗說明,履歷表限四頁(證照文件另計頁數),限用Word或PDF檔傳遞,檔案上限10MB,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達。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體育室運動防護與心理健康中心心理師--您的姓名」(例:應徵專案助理—王大同),所寄檔案若太大請自行壓縮成一個檔案。
二、收件截止日期:115年1月16日(星期五)止。
三、履歷表經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資料不齊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初審未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恕不退回。
四、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人員3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
五、無誠者請勿遞件。
洽詢電話:02-77493182 陳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