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討論之論壇】

2017-05-26

【心理師法討論之論壇】
對於立法已經過16年的心理師法的各項條文與內容,實有修訂的必要。為能使得這次的修法能更為完善,改正現行法規不當不宜之處,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將持續關注且實際參與修法歷程,也期盼能獲得更多的觀點與看法,作為參與修法時的立論依據,形成倡議修法的目標。敬請各位關心此案發展的夥伴對於心理師法該如何修訂,能透過留言的方式,提供您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留言的連結如下: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hl=zh-tw#!topic/twcpaforlow/xqJD5WmG4BQ

敬請各位關心此案發展的夥伴對於心理師法該如何修訂,能透過留言的方式,提供您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106.05.26立法委員劉建國提出心理師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此案主要的修訂要點為:
第十三條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健康促進。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人格疾患及心理病態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九、疾病、復健及老化適應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十、成癮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也請參考104.03.24黃昭順委員所提的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