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中華民國98年11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2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醫字第0990260008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章,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積分採認及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事宜。
第二條 本作業規章適用對象為依法取得資格之諮商心理師及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機構、團體。
第三條 機構、團體申請主辦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規定
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檢具下列各項資料:
(一)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主題、內容、時間、主辦單位
(二)講師簡歷及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專業背景
(三)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
二、主辦單位應具有下列之一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
三、課程主題與內容具有下列相關性之一者:
(一)具實證研究根據之諮商心理學理論或實務
(二)與諮商心理工作相關之其他專業知能
四、講師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者:
(一)領有衛生署心理師證書者
(二)領有教育部頒發大專院校諮商心理相關領域講師以上證書者
(三)領有心理、醫學、社工等學科之專業證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專業性之資料
五、課程進行方式: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機構、團體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作業流程
一、主(承)辦單位應檢具完備之申請資料,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逕上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向本會申請線上繼續教育課程審查。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本會受理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工作。本會酌收審查費和急件處理費。
二、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或申請資料不全者,應於學會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復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三、主(承)辦單位可於本會書面認可後,自行登錄繼續教育時數證明。
四、主(承)辦單位應使用本會專用簽到表,並於衛生福利部規定期限內,自行至線上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郵寄主辦單位用印後之學員簽到表影本至本會存檔。
五、主(承)辦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嚴禁偽造簽名。若不能善盡此監督之責,本會得對主辦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於發文日一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屆期需提出改善措施,經本會同意始再受理。另偽造與被偽造簽名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第五條 個人申請積分認定之審查規定
一、凡參加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研習)證明及議程影本。
二、凡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諮商心理或相關學術研討會者,或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擔任特別演講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論文發表證明影本,及議程影本。
三、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
四、凡參加諮商心理相關之網路繼續教育或雜誌通訊課程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具之參加時數證明及課程內容文件。
五、於在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諮商心理相關雜誌發表有原著論文者,應檢附論文之首頁影本。
六、於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應檢具由學校開具之修課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七、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者,應檢具主辦單位開具之出席證明及授課資料。
八、於國外執業或開業,應檢具執業機構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
九、於國內外各諮商心理專業研究機構進修者,應檢具機構開立之進修證明。
十、個人申請積分認定時,應檢具前述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逕上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網站向本會申請線上積分審查。本會於受理日起4週內回覆審查結果,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本會所審查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保存7年。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團體類
(一)本會會員
1. 有效團體會員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可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課程,超過80小時之課程,比照非會員計費。
2. 當年未繳會費之團體會員,取消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3. 團體會員要求30內天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二)非會員
1. 非本會團體會員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證,本會依照表1收費標準按件計費。
2. 非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要求30天內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諮商心理師團體類繼續教育課程審查收費標準
每件課程認證積分(X) |
費用 |
X≦5小時 |
500元 |
5<X≦10小時 |
800元 |
10<X≦16小時 |
1000元 |
16<X≦32小時 |
1200元 |
X>32小時 |
1200元+(30元╳超過小時數)
每超過一小時,以30元計算 |
二、個人類
(一)本會會員
1. 有效個人會員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一律免費。
2. 當年未繳會費之個人會員,每一積分申請費用為30元。
3. 個人會員要求30天內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二)非會員
1. 非本會個人會員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每一積分申請費用30元。
2. 非個人會員要求30天內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第八條 本作業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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