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心理諮商督導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第一屆考試認證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 12月 12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 9月 15日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 6月 15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 7月 18日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月4日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第七次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諮商心理師的專業訓練與督導品質,特制訂心理諮商督導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係規範心理諮商督導者之專業條件與資格,欲申請督導認證者須從事心理諮商實務工作五年(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具有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資格並曾從事三年以上諮商督導或諮商實習課程之教學經驗。
二. 曾擔任諮商專業團體或諮商心理相關機構辦理之督導課程講師或訓練師,講授或訓練時數達180小時(含)以上。
三. 具有充分之諮商督導實務經驗,須同時持有下列三項證明文件:
(一) 實際從事諮商督導(非行政督導)工作年資五年(含)以上。
(二) 實際從事諮商督導工作時數300小時(含)以上。
(三) 接受過諮商督導課程36小時(含)以上。
四. 接受過國內外諮商相關研究所博士班正式修習諮商督導課程3學分(含)以上,成績及格且持有證明文件:
(一) 於課程中/外接受8小時(含)以上個別專業督導訓練。
(二) 於專業督導訓練下完成32小時(含)以上個別專業督導實習。
五. 曾接受諮商專業團體或諮商心理相關機構辦理之督導職前訓練,且持有證明文件者。職前訓練課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諮商督導課程60小時(含)以上。
(二) 於8小時(含)以上個別專業督導訓練下完成32小時(含)以上個別專業督導實習。其中至多僅能有二位受督者,實習期程應大於四個月。
(三) 受督者必須是有證照的諮商心理師、輔導老師、全職或兼職實習諮商心理師。
(四) 講師及督導訓練師均須具備心理諮商督導資格,且具有諮商督導經驗六年(含)以上。
第三條 申請督導者認證,應依申請條件繳交下列文件影本:
一、申請書
二、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
三、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資格證明
四、從事諮商心理實務工作或實習課程教學年資證明
五、接受諮商督導課程及實習訓練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六、心理諮商實務機構開立之實際從事諮商專業督導工作年資與時數證明
第四條 認證費用,會員免費;非會員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會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均不予退費。
第五條 督導認證作業由本會考試認證委員會進行審查,經理事會通過,完成認證後公告於本會網頁。
第六條 本會認證之心理諮商督導應遵守本會倫理守則。若有違反督導倫理情事,經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審理調查決議成立時,即撤銷督導資格,並公告於本會網頁。
第七條 本會認證之心理諮商督導每六年須換證一次,認證有效期限逾期前未申請換證者,須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認證。申請換證者,應於本會督導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交下列文件之影本:
一. 換證日之前六年期間教授或研習諮商督導課程36小時(含)以上。
二. 從事諮商專業督導工作時數180小時(含)以上。
三. 換證費用,有效個人會員免費,非會員繳交新臺幣伍佰元。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於109年1月4日起即依本辦法進行認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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